平安中国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维稳必须与维权相统一。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坚持专项行动与综合治理并举,坚持有错必纠,维护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纠防对法律制裁的逃避,保障宪法法律得以有效实施,促进了社会稳定。
助力“羁押”减压
“羁押”,事关人权保障,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安宁。近年来,为有效开展对“羁押”的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持续发力。
今年4月21日,河北省任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对象为一名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执检部门向未检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建议。4月26日,该院未检部门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31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这名未成年人的生活又回归了正常。
“一捕到底”“一押到底”曾在司法界广为诟病。为此,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推广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016年2月,经过前期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明确规定了4种情形不需羁押,12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不需羁押。
超期羁押与久押不决亦广受社会质疑。多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不懈推进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交出一张漂亮的成绩单。
2013年3月,最高检启动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2015年,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截至2016年10月,检察机关对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推动刑罚落地
罪犯刑罚是否得到相应执行,与社会公众的公平感与安全感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把好刑事司法最后一道关。
2014年7月2日下午,原国际级足球裁判员陆俊提请减刑案开庭审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参加了案件审理,依法对庭审全程进行同步监督。
“假立功”“花钱买刑”曾是刑罚变更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存在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上。为促进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检于2014年3月底开始,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以“三类罪犯”为重点,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审查;正在保外就医的,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3827人,同比上升42.6%;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干部121人;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
为了巩固专项活动成果,2014年8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办案形式严防乱减刑、滥假释。其中,更是对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出具体规定,实现了同步监督。
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也是刑罚执行的“老大难”问题。为消除这类罪犯因流散社会带来的社会隐患,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项清理,成效明显。
2016年5月,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启动。今年3月12日,曹建明检察长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报告说,专项活动共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已监督相关机关纠正6381人,其中收监执行5062人;对逃匿或下落不明的2005人督促采取追逃措施。
近年来,时有媒体报道“被精神病”或“假精神病”。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最高检于2016年6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
保障社区矫正
通过社区矫正促进矫正对象与社会的重新融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今年5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检察机关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揭牌,重点纠防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犯罪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监督,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也有利于防止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和又犯罪。
2012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和法律监督等作出全面规定,明确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
2015年4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从交付执行环节入手,通过建立台账、信息共享、通报核对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社区服刑罪犯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通过定期走访、随机抽查、跟踪监督等办法,督促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有效开展教育矫正。
通过这次专项检察,检察机关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调查评估规定不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交付接受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易发生漏管、脱管现象。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2016年9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日常实施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相关规定。
“这一《意见》是两高两部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后又一个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这一《意见》的出台,通过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造,顺利回归社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